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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碳排試算工具指引」1份,請事業踴躍下載運用。(附件:碳排試算工具指引.pdf)」
溫室氣體排放: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、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,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。
鑑別組織邊界內會造成大氣溫室氣體濃度改變的實體或單元,以直接和間接的排放予以分類:直接排放(類別1):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。
間接排放(類別 2~6):排放為公司作業結果,排放源為另一家公司所擁有或控制。
依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應使用公噸二氧化碳當量(公噸CO2e) 表示,並展現至小數點後三位。 由於七種溫室氣體因其溫室效應對氣候衝擊程度的不同, 因此需要利用溫暖化潛勢轉換成公噸CO2e。
註:此處溫室氣體定義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,包含七種溫室氣體,CO2 、CH4 、N2O、HFCs、PFCs、 SF6 、NF3 。
詳細說明請參閱: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
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,使用之計算方式包含排放係數法、質量平衡法、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,使用者須依排放源特性選擇最具代表性之方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。如排放係數法,係指利用原(物)料、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。 其計算公式如下: